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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天晚上,執法人員和新泉派出所民警對陳某做了詢問筆錄,予以警戒教育,并責令陳某寫下保證書,保證今后不再隨意焚燒秸稈、雜草、生活垃圾等,要求陳某在本村進行為期三天的義務秸稈禁燒宣傳和巡查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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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,依據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》第四十六條規定,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,罰款人民幣200元整。陳某誠懇認錯,自愿接受處罰。
五個禁止1、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; 2、禁止燒田埂草、燒稻草、燒草木灰; 3、禁止在林區吸煙、野炊、燒火取暖、燒山驅蜂驅獸; 4、禁止在林緣或林中點蠟燭、燒紙錢、鳴放鞭炮; 5、禁止煉山和焚燒疫木等一切野外用火。 十個不準1、不準燒荒燒墾、燒荒積肥、燒田埂草; 2、不準上墳燒紙、燒香 3、不準燃放鞭炮、放孔明燈; 4、不準吸煙,亂扔煙頭; 5、不準在野外燒蜂、燒螞蟻、燒火驅獸; 6、不準點火把照明; 7、不準癡、呆、精神病患者、小孩獨自進入林區; 8、不準見火不報; 9、不準在林區烤火取暖、生火野炊; 10、不準破壞森林防火宣傳牌、喇叭、攝像頭。
來源:新泉鄉、蘆溪縣融媒體中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