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,判決樹被砍而打人的李某承擔70%責任,賠償受傷的王某損失17575.5元。 王某系某公司施工人員。2021年5月31日上午,王某因施工需要,將李某家門口一棵生長在施工處旁的樹的根部切斷幾根。下午三點左右,李某因此與王某發生糾紛,繼而產生肢體沖突,造成王某皮膚裂傷、多處挫傷等損傷,送往就醫。公安局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,決定對李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行政拘留十日、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行為處行政拘留五日。后雙方未能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意見,遂訴至法院。 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,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。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了本案的事實經過,根據查明的事實,可以認定李某的肢體沖突行為與王某受傷治療的事實有因果關系,對于王某此次的損失,李某應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李某對王某造成損傷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王某在施工中切斷李某樹木根部,未能及時與李某溝通協調,引發矛盾糾紛,造成自身受傷,應承擔次要責任。根據本案實際情況,認定李某承擔70%責任,王某承擔30%責任。最終法院判決:李某賠償王某損失17575.5元。 來源: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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