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萍鄉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條例》已由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9日通過,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3月29日批準,現予公布,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。
萍鄉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條例 (2021年12月29日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)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園、廣場管理,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,增進人民身心健康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公園、廣場的管理活動,適用本條例。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園(以下簡稱公園),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,具備改善生態、美化環境、休閑游憩、文化健身、科普宣傳等功能,并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。 本條例所稱城市廣場(以下簡稱廣場),是指為滿足多種城市社會生活需要而建設的,以建筑、道路、山水、地形等圍合,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和景觀工程設施,具有一定的主題思想和規模的城市戶外公共活動空間。 公園、廣場實行名錄管理。公園、廣場名錄應當包括名稱、類別、位置、面積、四至范圍和管護單位等內容。公園、廣場的名錄確定和調整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意見,經市、縣(區)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。 第四條 市、縣(區)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、廣場的管理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,政府管理的公園、廣場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。 第五條 市、縣(區)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園、廣場管理工作,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。 市、縣(區)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,共同做好公園、廣場管理相關工作。 第六條 公園、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公園、廣場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。履行下列職責: (一)建立健全公園、廣場管理制度; (二)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防災避險預案,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演練; (三)建立公園、廣場檔案并妥善保存; (四)維護和管理公園、廣場內的設備、設施和綠化景觀; (五)規范公園、廣場管理人員的服務行為,維護正常的游覽秩序; (六)對公園、廣場內違法行為進行勸止,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。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、舉報破壞公園、廣場環境和設施的行為,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、舉報方式,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、舉報。 第八條 鼓勵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、資助、捐贈、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公園、廣場的建設、保護和管理。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、廣場用地,不得擅自改變公園、廣場的用地性質及用途。 第十條 公園、廣場應當保持整潔、美觀、有序,符合下列要求: (一)植被生長良好、植物造型美觀,樹木枯枝及時清理,植被缺損及時補種; (二)建(構)筑物及各類設備、設施、標牌保持完好,符合規范,無安全隱患; (三)環境衛生整潔,無紙屑、煙頭等外露垃圾和痰跡、油漬等污物; (四)保持水體清潔; (五)古樹名木、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物保護完好; (六)蚊、蠅、鼠、蟑螂、白蟻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。 第十一條 禁止將公園、廣場內的亭、臺、樓、閣等園林建筑以租賃、承包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,禁止將公園、廣場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。 第十二條 公園、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: (一)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、防雷、防汛、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; (二)在防火區、禁煙區、禁止游泳區、禁止垂釣區、禁飛區及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,配備救生設備,并加強日常監管; (三)對公園、廣場內各類游樂、娛樂、康樂、服務等項目進行日常巡查,及時排除安全隱患; (四)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,可能對公園、廣場內的游人的生命、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,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,采取臨時限制進入公園、廣場,疏散游人等應急措施,并及時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; (五)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,有避險人員需要進入公園、廣場內避災避險的,應當及時、有序地引導避險人員到指定的應急避護場所; (六)保障無障礙設施及通道完好、暢通。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公園、廣場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,不得擅自圍堵、填埋公園水體。 公園、廣場內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、廢水,公園、廣場水體沿岸單位和居民的生產、生活污水,應當按照規定接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。 第十四條 禁止違反公園、廣場管理秩序, 在公園、廣場及其周邊區域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。 第十五條 在公園、廣場內開展各類活動產生的噪聲,不得超過公園、廣場聲環境的噪聲限值。 公園、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、廣場顯著位置和健身、娛樂主要活動區域設置告示牌,告知公園、廣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、禁止事項、相關活動開展的時間規定等。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公園、廣場內舉辦展覽、宣傳、演出等活動。確需利用公園或者廣場場地、設施臨時舉辦展覽、宣傳、演出等活動的,舉辦單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,依法辦理有關手續。 活動期間,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。活動結束后,應當及時清理場地,恢復公園、廣場景觀、綠地和設施原狀。 第十七條 在公園、廣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證照齊全,按照經營范圍、指定地點依法經營,遵守公園、廣場管理規定。 第十八條 禁止車輛違反公園、廣場管理秩序,進入停車場以外的區域,但是下列車輛除外: (一)老、幼、病、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; (二)公園、廣場內專用觀光車輛; (三)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安、城市管理、消防、救護、搶險等特種車輛及公園、廣場的作業車輛; (四)設有綠道的公園、廣場允許通行的非機動車。 準許進入公園、廣場的車輛,應當按照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,在指定的地點停放,但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除外。 第十九條 公園、廣場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、縣(區)人民政府的決定,在公園、廣場劃定寵物活動區域,并設置告示牌。 攜帶寵物進入公園、廣場活動區域的,攜帶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,管護好寵物,不得妨礙或者危害他人,及時清理排泄物。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違反公園、廣場管理秩序的行為: (一)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園、廣場; (二)隨地吐痰、便溺,亂扔垃圾、雜物; (三)在非指定區域游泳、垂釣、燒烤、輪滑、踢球; (四)損毀草坪、花卉、樹木; (五)種植非景觀的瓜果蔬菜; (六)亂涂寫、亂刻畫、亂噴涂,隨意懸掛、張貼宣傳品等; (七)亂擺攤設點、亂搭棚架; (八)圈(放)養家禽家畜; (九)損壞建(構)筑物、景觀、設施、設備; (十)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行為。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園、廣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,妨礙公園、廣場管理秩序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: (一)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,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 (二)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,在非指定區域游泳、垂釣、輪滑、踢球的,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。在非指定區域燒烤的,責令改正,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,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。 (三)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,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,并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(四)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的,責令恢復原狀,并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予以賠償。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,法律、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,適用其規定。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公園、廣場的管理,參照本條例執行。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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