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某伙同他人前往寺廟盜竊物品, 被盜石獅子的價值為20000元。近日,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,以犯盜竊罪,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2018年6月,被告人何某伙同何某輝、何某華等(均已判刑)分二次駕車來到蘆溪縣蘆溪鎮某古寺內,利用事先準備好的老虎鉗將寺廟內的功德箱撬開拿走現金二十多元,并將一小石像及一對石獅子盜走。后在蘆溪鎮內盜得他人價值1500元的三輪摩托車一輛。 法院經審理認為,何某在二次共同犯罪中與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當,故不劃分主、從犯;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且自愿認罪認罰,可從輕處罰;其與同案犯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,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,酌情從輕處罰;其通過親屬退繳全部違法所得,并主動繳納罰金,酌情從輕處罰;其有犯罪前科,酌情從重處罰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來源 |蘆溪縣人民法院 |